7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于7月11日发布了关于印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该通知在广电业界简称为“新版总局三定方案”。所谓政府机构改革中的”三定方案”,意即定机构、定编制、定职能。
在“新版总局三定方案”中,第一部分“职能转变”中,取消了20项职责,将7项职责下放给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明确提出要加强7个方面的职责;第二部分内容为定职责,将新版总局的职能表述为13条;第三部分内容是定机构,确定了22个内设机构;第四部分机关行政编制为508名,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对于新版总局的三定方案,中广互联有如下几点分析:
1、方案体现了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精神,取消了部分职责,加强了行业组织及市场在相关事项的协调、自律能力,部分职责下放到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比如,关于出版物发行员职业技能鉴定、图书出版单位等级评估、报纸期刊综合质量评估等职责,均明确提出由相关的协会、学会承担。
2、进一步推动《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原来有些职责虽然取消了行政许可,但依然需要进行审批,这称为“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这些事项有些是属于行政许可法实施之处还不能完全放开、需要过渡性管理的,本方案取消的部分职责即属于此类。
比如,对于“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公司股权性融资审批”事项,广电总局在2000年曾下发《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专网融资问题的紧急通知》(广发计字〔2000〕93号文),规定:“根据国办发82号文件中城市市区和县以下广播电视分配网应由广播电视部门形成相对完整的专用网的规定,严禁未经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擅自以合股方式融资建设经营有线电视网络,擅自转让或出售有线电视网络资产及其相关权益,擅自组建股份公司上市。”
根据2003年颁布的《行政许可法》,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公司股权性融资已不在行政许可审批之列,为了规范有线电视网络的产权管理,国办发〔2004〕62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第154项明确: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公司股权性融资的审批由广电总局实施。
本方案根据行业发展的需求,对这一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了取消。
3、机构设置分析
下表列示了原新闻出版总署、原广电总局及合并之后本次三定方案确定的内设机构的对比:
新版广电总局确定了22个内设机构,大致可分为四类:
1、原来新闻出版总署与广电总局两部门类同机构的合并,比如办公厅、法规司、人事司、财务司等;
2、因各自行业特点而保留的机构,同时加入了部分与另一方有关的管理事项,比如原广电总局的电影局、电视剧司、传媒机构管理司、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司,原版署的新闻报刊司、出版管理司、印刷发行司、反非法和违禁出版物司、版权管理司等;
3、原来两部门职能融合与微调。比如科技司,原来广电总局有科技司,版署有科技与数字出版司,这个方案设置的科技司,职能上在原来广电总局科技司的基础上,增加了新闻出版及印刷业方面的科技发展规划、政策、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而原来版署的科技与数字出版司中关于数字出版的管理职责在本方案中单独设立了数字出版司。
4、新设机构。包括规划发展司、公共服务司、进口管理司。
规划发展司的职责为“拟订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事业产业发展规划、政策和调控目标并组织实施,协调推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事业产业发展。研究拟订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重大改革措施,指导、协调推进有关体制机制改革工作。依法承担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统计工作。”这一机构的设置一方面有利于加强行业发展的规划,这方面此前广电是有所欠缺的,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此外,规划发展司同时挂“挂牌改革办公室”的牌子,说明新版广电总局成立之后,文化领域的改革还有可能进一步推进,在需要加强的职能第三条明确提出“加强推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体制机制改革”。
公共服务司的设立,体现了国家对新闻出版及广播电视公共服务提升到更高的高度。需加强的职责中第一条列示:“加强组织推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公共服务,大力促进城乡公共服务一体化发展,促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事业繁荣发展。”
进口管理司,将原来分散在多个部门的管理职责通过新设机构进行统一管理,包括:出版物及广播电视节目的进口管理、境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在华设立办事机构管理、对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引进、播出和中外广播电视节目合作的制作、播出,以及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落地和接收的监督管理。新设这一机构有利于提升管理及市场效率。
4、政策环境有利于产业化发展
从上述对于部分职能的取消、下放的分析,以及内设机构的设置,总体而言,新的政策环境有利于新闻出版及广播影视的产业发展。
本方案在需要加强的职责方面指出,“加强管理理念和方式的创新转变,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进一步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有利于推进“小政府、大社会”的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开放了市场,对新闻出版及广电两大行业的产业化政策环境是一个利好。
在需加强的职责方面,在第二条明确提出“加强指导、协调、推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发展,优化配置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资源,加强业态整合,促进综合集成发展。”
版权方面的管理将加强,这对于改进视频产业的整体生态环境大有帮助,而且,2008年将“扫黄打非”的职责交给版署之后,这次又纳入到新版总局之中,对于原来广电在管理与执法分离的问题得以解决。
对于数字出版和网络视听新媒体,一方面强调监督管理,一方面也明确提出“推动协调其健康发展”。
在产业化方面,取消网络公司股权性融资审批职责引起了行业相关主体的高度关注。中广互联特别第一时间连线采访了银河证券传媒文化分析师许耀文。他表示,直观感觉是放开是必须要做的事情。现在有线运营商的经营压力比较大,如果能够上市,广电总局应该是鼓励的。放开后,有线网络公司上市走的程序会少一些。对于取消该审批后,是否会对有线网络公司经营层面带来影响这个问题,许耀文表示,应该不会很快体现影响,如果有线网络公司运作上市,“新版总局不会拦着,关键是自己是否有能力,经营状况、市场化改革进度是否符合证监会要求,以及上市后是否能发掉。目前有线网络的版块不是很好,因此还是需要把内功练好”。他认为,从二级市场角度看,这一改变不是特别重要,关键在于有线网络公司的机制是否理顺,是否符合上市要求。此外,过去民营资本感觉有线网络公司被管的太多,不太敢投,此次取消股权性融资审批,预期未来会促进民营资本的投资参与。
对于今后有线网络的上市以及对于国网组建的影响,中广互联认为,省级有线电视网络公司上市是好事,有利于扩大产业体量、增强公司治理能力,每个省都练好内功之后,对于国网的组建和今后的整合其实是好事。
另外,许耀文还注意到”电影剧本审查取消”,他表示,“对电影这块会有些帮助”。
附件:中广互联研究部对三定方案部分内容的背景信息整理与分析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举办全国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审批。
2003年12月由原新闻出版总署颁布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举办全国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主办单位须至少提前6个月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新闻出版总署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做出决定,并通知主办单位。
举办跨省专业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主办单位须至少提前3个月报当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新闻出版总署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做出决定,并通知主办单位。
分析:大大减少全国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的审批流程,可以促进出版物流通与交易,从而促进文化产业。
2.取消在境外展示、展销国内出版物审批。
主办单位需提前三个月向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如需邀请境外人员参与展览的,按照外事有关规定另行报批。
按照《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第26条、第27条规定,对展出的出版物进行内容审查。对部分无法判断是否违背有关规定的出版物,应自行剔除,不予展出。
分析:上述活动原来也需要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取消最终审批环节实际上属于权力下放,减少环节可以加强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走出去”的动力。当然,关于出版物的属性、出版物的销售等,估计还需要参考外事管理、出版物管理等方面规定。
3.取消设立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单位审批。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3号)第二十四条:申请设立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或者其它连锁经营企业申请从事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业 务,须向总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本条第三款规定的申请材料,经审核(一般在20个工作日 内)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新闻出版总署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分析:同上,属于权力下放,促进出版物流通,促进出版机构全国性规模化运营。
4.取消从事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业务的单位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3号)第二十四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到原批准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外商投资审批手续。
分析:配合第三条,也属于权力下放。
5.取消只读类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增加与更新审批。
原有法律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318项:“只读类光盘设备引进、增加与更新审批”;(2)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号,2004年8月24日)第三条。
其原有管理方式与前述。向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新闻出版局窗口提出申请,经省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新闻出版总署收到申请后,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分析:只读类光盘生产设备引进的管理,原来主要是出于对文化、信息传播渠道的管控。取消上述权限预计更多是配合国务院整体行政职责范围的削减。除了权力下放因素之外,也是适应当前文化传播环境的调整:在宽带环境下,光盘已经不是文化传播的核心载体之一了。
6.取消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章程修改审批。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9号),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下列活动:(一)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以下简称许可使用合同);(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三)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
第四条: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权利人自己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可以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集体管理。
第十五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修改章程,应当将章程修改草案报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核准后,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分析:在版权环境日益复杂,版权运营、版权保护活动也日益复杂,特别为了适应数字版权领域的复杂性,有必要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内部管理权力下放,更多由市场机制进行调整,可以更适应市场发展需要。
7.取消出版物总发行单位设立从事发行业务的分支机构审批。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3号)第二十条:出版物发行单位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根据拟设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分别按照设立出版物总发行、批发、零售单位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申请设立出版物总发行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其审核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分析:与第五条类似,部分属于权力下放,更多是为了削减国务院行政范畴,适应市场发展需要,推动全国性出版市场。
8.取消期刊变更登记地审批。
(1)削减国务院行政范畴;(2)期刊已非核心文化传播渠道;(3)期刊出版单位实际运营需要
9.取消影视互济专项资金使用审批。
未来影视互济专项资金的使用由什么机构管理审批,目前还不明确。但作为针对电影制作领域的公益资金,或可能与其它公共文化专项资金统一管理。
《影视互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影视互济专项资金是电视收入支持国产影片专项资金的简称。
1995年底,根据国务院《研究电影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5〕167号)中关于“同意从电视收入中提取部分资金支持电影发展……努力实现电影电视互济”的精神。经研究决定,设立部、省两级“支持电影精品‘九五五○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电影精品专项资金)。它是通过从电视广告收入中提取部分资金建立的,即将全国电视台,包括中央电视台、各省级电 视台广告利润的3%,划到同级电影政府主管部门。它主要用于补贴主旋律电影,包括重大革命题材和重大历史题材的资助,并用于举办华表奖、金鸡百花奖等。其中,影视互济专项资金按中央电视台每年广告纯收入(缴纳营业税后的收入)的3%计算提取(每年不少于3000万元),并上缴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现在拥有两块资金,两项资金的资助内容不能重复。另一个是从影院收取电影票房5%的电影专项资金,更多用于鼓励后端电影放映产业即影院建设)
广电总局应按照财政部的要求,及时编制影视互济专项资金年度决算,并纳入广电总局部门决算,报财政部审批。广电总局负责影视互济专项资金的管理,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影视互济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原则,并采取无偿使用方式。
10.取消军队协助拍摄电影片军事预算审批。
《关于军队协助拍摄电影片电视片动用兵力、装备的规定》:拍摄电影、电视片(包括中外合拍和国外独资的影视片),需动用部队、装备、物资等,均由制片单位编制军事预算,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部(八一电影制片厂报总政治部)批准后,持批件商有关单位办理。
在军事相关题材电影运作比较常规化之后,可以取消预计相关预算审批,从而削减非必要职权范畴。
11.取消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公司股权性融资审批。
《关于广播影视集团融资的实施细则(试行)》(国家广电总局广发办字[2001]1485号)第六条: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国有控股企业可以参与传输干线网建设,系统内资金可以参与分配网建设,但系统外单位不得参与宣传业务和经营管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文)第154项: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公司股权性融资的审批由广电总局实施。
分析:该规定原有是在21世纪初广电基础网络建设中,在引入国有资本同时,确保广电系统对有线行业的控股地位,但在三网融合形势下,在有线网络一省一网整合过程中,为了加快网络资产整合以及体制改革,涉及大量的并且是多轮次的股权性融资工作。同时,有线网络数字化、双向化发展过程中,急需外部资金支持,在网络改造和业务发展中涉及一些股权融资活动。为了推动行业发展,在确保整体股权属性的前提下,减少必要的审批环节非常必要。
12.取消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所需进口设备、器材、胶片、道具审批。
分析:推动电影制作市场发展,削减相关环节特别是非内容环节的行政职权范围。
13.取消电影洗印单位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电影底片、样片和电影片拷贝审批,同时强化政策导向和管理措施。
14.取消一般题材电影剧本审查,实行梗概公示。
这一政策其实此前已开始实施。“取消一般题材电影剧本审查”是广电总局在内容审查制度方面的前进一小步。据悉,但凡影片主要人物和情节涉及外交、民族、宗教、军事、公安、司法、历史和文化名人等的仍需审查。
15.取消出版物发行员职业技能鉴定职责,工作由相关协会、学会承担。
分析:“出版物发行员职业技能”更多属于市场机制范畴,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削减该职责应属必然,交由行业协会是较佳选择。
16.取消图书出版单位等级评估职责,工作由中国出版协会承担。
2003年,新闻出版总署领导提出为适应图书出版单位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要求对图书出版单位进行等级评估,建立评估制度,制定评估体系。图书司自此开始对图书出版单位等级评估的调研和制定工作。2008年6月,新闻出版总署出台了《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等级评估办法》。
新闻出版总署等级评估办公室自2008年6月正式启动首次评估工作,组织协调各出版单位及主管部门和社会专家积极参与,并委托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中国编辑学会和中国版协科技委员会等3家中介机构,对全国500家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2006~2007年度出版综合情况和整体水平实施了等级评估。其他80家出版社中,有30家副牌社不是独立法人单位,不参评;50家单位暂时难以确定其性质,未参评。
分析:同上
17.取消报纸、期刊综合质量评估职责,工作分别由中国报业协会和中国期刊协会承担。
新闻出版总署2010年7月就已印发的《报纸期刊出版质量综合评估办法(试行)》,并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旨在建立全面反映报刊出版活动全流程的质量与效果评价指标体系,形成报纸期刊出版优胜劣汰机制,发现和警示不合格出版主体,鼓励和扶持优秀报纸期刊做优做强,全面提高报纸期刊出版产业的整体质量和效益,引导报纸期刊出版主体向规模化、集约化方向科学发展。
按照该办法,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报纸期刊出版质量综合评估指标体系的制定和评估工作的实施,负责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属地报纸期刊进行评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属地报纸期刊出版质量综合评估工作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分析:一方面是将权利下放到省级部门,另一方面也是适应整体机制转换需求削减非必要职权范畴。
18.取消涉外著作权登记服务职责,工作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承担。
同16
19.取消调控书号总量的职责。创新书号管理方式,规范书号使用,遏制违规行为。
这一政策从2008年起已经开始实行,此次在《通知》中予以进一步明确。
2008年7月,原新闻出版总署将“书号实名申领试点工作的正式启动”作为书号管理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要求出版单位在图书出版活动中按书稿实 名申领书号,一书一号。同时,原新闻出版总署条码中心等单位研制的“书号实名申领系统”也已投入运行。北京、上海、重庆、湖北等地56家出版社作为第一批 试点单位实行网上书号实名申领。随后,原新闻出版总署在2009年1月在全国公布实施了《书号实名申领管理办法(试行)》。在《国家新闻出版信息化“十二五”时期发展规划》中,“书号实名申领信息系统”亦作为重点工程新闻出版电子政务综合平台中的一项,目前平稳运行。
20.取消管理广播剧的职责。
广播剧市场趋于缩小,主要是一些针对老龄受众的传统剧目,没必要通过总局进行管理。但权责赋予什么机构未明确,可能也是下放给省级行政部分。
21.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组织推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公共服务,大力促进城乡公共服务一体化发展,促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事业繁荣发展。
突出强调公共服务属性表明政府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的职责上将“公共服务”职能放在第一位,。就目前阶段而言,乡村地区的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公共服务相对城市更显稀缺,这里也强调“促进城乡公共服务一体化发展”可能会在资源层面向乡村地区倾斜,或许预示乡村地区的数字书屋、直播电视户户通等将得到较大的支持力度。
2.加强指导、协调、推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发展,优化配置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资源,加强业态整合,促进综合集成发展。
从新闻出版总署与广电总局合并成立新的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以来,业界一直猜测能否推动新闻出版与广电领域的跨领域整合,形成新的跨界传媒集团。而这里强调的加强“业态整合”与“综合集成发展”或许是这一信号的释放,预计出版集团与广播影视集团之间的跨界并购案例将会发生。
3.加强推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体制机制改革。
虽然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是政府的一贯政策和方针,但是三定方案仍然将此作为需要加强的职责,表明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将继续市场化改革方向。特别是考虑到新闻出版行业经过10多年的市场化改革所取得的巨大成效来看,这将对广播影视行业的市场化改革带来促进作用。
4.加强对数字出版以及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公共视听载体播放广播影视节目的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推动协调其健康发展。
网络视听媒体的崛起对政府监管部门提出了新的课题,强调加强对这一领域的监管表明政府对包括新媒体在内的视听媒体监管上仍然坚持“可管可控”原则,而不会任由市场化力量主导。
5.加强著作权保护管理、公共服务和国际应对,加大反侵权盗版工作力度。
在新媒体发展背景下,原有的新闻出版总署与广电总局在版权管理方面存在一些职能交叉以及监管上的“双重性“,比如在国际电影电视剧引入上,院线、电视台这一块归属于广电总局,而互联网等新媒体归属于新闻出版总署。这里强调”版权保护管理”、“国际应对”等或暗示着今后在版权引入管理与版权保护层面将逐渐实现不同渠道的统一。
6.加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国际传播能力建设,协调推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走出去”工作。
之前我国新闻出版行业和广播影视行业的“走出去”工作都是各自为政,在全媒体、全渠道的传播趋势下,这里强调“协调推动”或许暗示着今后会将新闻出版与广播影视实现有机结合,合力开展对外传播工作,这将对我国目前的国际传播体系建设有一定影响。
7.加强管理理念和方式的创新转变,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
将“市场调节”作用放在首位,表明政府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坚持市场化的政策方针不变,更多让市场说话,同时发挥社会第三方机构以及行业协会等的作用,这与前面取消或下放一批政府职责是对应和吻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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